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5925号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1548号216C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治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999号。
法定代表人:**代,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