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006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1548号216C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沽源路110弄15号311室-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沪0109民初100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34,52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险保单。该案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金额调减为1,227,899.30元,并申请对差额部分506,625.88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21)沪0109民初10066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6,625.88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申请人现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7,899.3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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