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7774号
申请执行人:全学利,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1548号216C室。
原告全学利与被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467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全学利借款70,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全学利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相应本金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全学利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被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于被告***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全学利承担赔偿责任;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全学利借款120,000元;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全学利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相应本金还清之日按年利率3.85%计付)。因义务人***、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全学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888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中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未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6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朱 珮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