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8501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46271XL,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1548 号216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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