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8501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46271XL,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1548
号216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