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0774号
原告:滴滴优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8PK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56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系公司法务。
原告滴滴优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滴滴优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01.90元(原告已按简易程序预交13050.95元),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50.95元,由原告滴滴优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坤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