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二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67437787。
代表人:苏兴越,行长。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8268115D。
法定代表人:董新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开发区综合开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28884。
法定代表人:崔志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4月21日、7月12日、7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多宗,均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4、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5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