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24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马井街。
法定代表人:林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宁县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虹桥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瑞峰,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宁县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云042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宁县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宁县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003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002元、执行费7040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华宁县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宁县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云0424执2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茜
审判员 汪庆福
审判员 张会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