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通海红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423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马井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34307749K。
法定代表人:林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晶,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红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龚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19468771E。
法定代表人:解士田,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红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的(2017)云0423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红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0000元;另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执行费8600元。本院依法对调查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红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车辆、网上银行等财产未果。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云南通海红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与26日前清偿全部工程款620000元,逾期不履行按照年利率24%计收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申请执行人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423执67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勃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奎传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