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427执63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马井街。
法定代表人:林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平县桂山街道山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兴,经理。
关于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云0427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5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履行方式: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375000元及占用费135000元,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375000元及占用费112500元,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375000元及占用费90000元,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375000元及占用费67500元,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375000元及占用费45000元,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375000元及占用费22500元;三、若被告不按期履行,原告可一并申请执行,并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权利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标的2250000万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查明:一、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二、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及土地权属在2015年6月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玉溪北市区支行(最高额抵押800万元),机器设备于2015年5月抵押给刘士朝贷款200万元;三、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涉案较多,涉案标的较大;四、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及土地权属已被我院在其他案件中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在峨山县有分公司,经核实,该分公司只注册,没有经营过。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但认为法院可以处置被执行人的资产为由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认为,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土地权属及机器设备已设置抵押,抵押权人尚未诉讼,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新平县人民法院(2018)云0427执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天润
审判员  李永文
审判员  马兴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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