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华宁县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民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宁县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虹桥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080418924W。
法定代表人:朱瑞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马井街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34307749K。
法定代表人:林海,董事长。
原审被告:云南盛世金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云南西苑茶城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8574386M。
法定代表人:高远,董事长。
原审被告:纳林生,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上诉人华宁县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盛世金成投资有限公司、纳林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8)云042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宁县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院所发的预收诉讼费用交款通知书后,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宁县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洪家敬
审判员  向艳萍
审判员  张新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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