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玉溪丰禾商贸有限公司、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执复3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
法定代表人:庄家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马井街
法定代表人:林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宁县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虹桥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瑞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瑞锋,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申请人:华宁宁州首座住宅装饰咨询服务中心。经营场所: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宁锦路中段。
经营者:李勇延,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复议申请人***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禾商贸公司)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执异6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塔区人民法院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9日,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402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玉溪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建筑公司)、华宁县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城房地产公司)共同向丰禾商贸公司支付钢材款1088114.0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8811元及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88681元;二、由朱瑞锋对第一判项确定的易城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易城房地产公司追偿。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云海建筑公司、易城房地产公司、朱瑞锋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丰禾商贸公司申请执行,红塔区人民法院以(2019)云0402执748号案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云海建筑公司账户内存款340000元,该款扣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申请执行费后,余款316559元已兑付给丰禾商贸公司。丰禾商贸公司与云海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云海建筑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丰禾商贸公司不少于500000元的款项,余下款项最迟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红塔区人民法院据此于2020年3月16日终结该案执行。
另查明,华宁县宁阳首座城市综合体项目于2014年9月由易城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因易城房地产公司资金断缺及管理等原因,该项目停工,引发购房户上访。2018年年底,经业主选举并报相关单位批准备案,成立华宁县宁阳首座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主任李勇延作为经营者成立华宁宁州首座住宅装饰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宁州首座服务中心),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对公账户,并由宁州首座服务中心负责与相关单位对接开展重新开工建设工作。
2019年5月10日,易城房地产公司、华宁县宁阳首座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共同制定《宁阳首座(华宁商业广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由易城房地产公司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收取尾款及销售未售房源,所收款项全部进入业主委员会对公账户,用于项目建设;所收资金优先支付目前施工方工程及基本运转费用(包括:农民工保证金、人员工资、办理相关证照支出及日常工作经费开支等),最后剩余资金交回易城房地产公司。
宁州首座服务中心成立后,收取了部分业主未缴纳的购房尾款,易城房地产公司向他人所借款项也存入宁州首座服务中心对公账户,“宁阳首座”项目重新开工建设后,建设方仍为易城房地产公司,宁州首座服务中心收取的款项实际用于支付重新开工建设后施工单位通海一建公司的工程款及易城房地产公司此前的建设工程欠款、欠付的农民工工资、退房款等,该服务中心称截止听证之日对公账户余款为6万余元。
红塔区人民法院认为,丰禾商贸公司申请追加宁州首座服务中心为(2019)云0402执748号案件被执行人,已明确其请求追加被执行人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宁州首座服务中心无偿接受易城房地产公司财产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首先,易城房地产公司作为(2019)云0402执748号案件被执行人,其工商登记现为存续状态,申请执行人丰禾商贸公司未举证证明易城房地产公司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其次,华宁县宁阳首座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为“宁阳首座”项目重新开工并完成建设,成立宁州首座服务中心并以该中心为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目的也是为业主委员会收取、支付、监管款项,宁州首座服务中心成立后所收取的款项用于项目建设,待项目建设完成后剩余资金再交回易城房地产公司,故宁州首座服务中心不是易城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其所收取的款项并非无偿接受易城房地产公司财产,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易城房地产公司恶意将财产转移给宁州首座服务中心以规避执行的情况;再次,本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易城房地产公司存在因财产被无偿接受而致使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故,本案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综合本案实际,本案也不符合其他应当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形,丰禾商贸公司申请追加宁州首座服务中心为(2019)云0402执74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禾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华宁宁州首座住宅装饰咨询服务中心为(2019)云0402执74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丰禾商贸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402执异68号执行裁定,追加宁州首座服务中心为(2019)云0402执748号案件当事人。事实及理由:1.丰禾商贸公司与云海建筑公司、易城房地产公司、朱瑞峰买卖合同纠纷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期间,宁州首座服务中心整体接管“宁阳首座”项目,涉及项目的房屋出售,资金的收支、监管等事项须经宁州首座服务中心同意。“宁阳首座”项目的开发主体仍然是易城房地产公司,宁州首座服务中心的经营范围为住宅装饰、装修和停车服务,其能对“宁阳首座”项目整体控制,是受易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根据丰禾商贸公司调取宁州首座服务中心的银行交易记录能够看出“宁阳首座”项目所涉购房款、工程款、销售款、材料款、工资均经过宁州首座服务中心账户,宁州首座服务中心并未发生自身收益。2.根据“宁阳首座”项目此前的施工单位云海建筑公司提交的情况可得知,该公司停工前,后续工程还需资金2600万元,但通海第一建筑公司进入项目后,宁州首座服务中心已支付工程款约4000万元,并当庭陈述尚有1200万元的资金缺口,已严重超过成本,宁州首座服务中心收取款项后存在不当拨付行为,存在规避执行嫌疑。另,宁州首座服务中心的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相关人员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再次反映出宁州首座服务中心以恢复建设为由,发生资金监管失控、资金流失的不当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红塔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丰禾商贸公司复议主张宁州首座服务中心受易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对“宁阳首座”项目资金进行管理使用,且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资金监管失控、资金流失等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故申请追加宁州首座服务中心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过程中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情形作出了规定,经审查,丰禾商贸公司主张追加宁州首座服务中心为被执行人的事由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追加的情形,故丰禾商贸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禾商贸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执异6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子云
审判员  杨 跃
审判员  戴龙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月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