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3财保430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800号云润天阳小区4栋二单元501室。
申请人**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7,940.8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19年12月17日,昆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7,940.8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