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丘林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财保1023号
申请人:昆明丘林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7766935N。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佳逸盛景花园二期Ⅲ区10幢5-6层506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磊,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贺月,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68254895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800号云润天阳小区4栋二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继天。
申请人昆明丘林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3771.2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丘林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天矫力防震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3771.2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林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南松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