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2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6号宇利广场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90442F。
法定代表人:冉光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程款700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9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云岩宏达支行的10×××××72账户有余额2676.84元,本院已冻结;在贵阳银行南明宝山南路支行的15×××××
54账户有余额4177.53元,本院已冻结;在贵阳银行总部营业部的16×××××21账户有余额51366.42元,本院已冻结,但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在先,本院系轮候冻结;在交通银行贵阳相宝山支行的52×××××53账户有余额25913.29元,该账户状态为暂封状态,本院采取冻结措施后实际为控制到余额;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路支行的63×××××2账户有余额7297.68元,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水口寺支行的23×××××93账户有余额1612.43元,本院采取冻结措施后,实际控制773.6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的23×××××49账户有余额810.39元,本院采取冻结措施后,因有其他法院的在先冻结信息,故实际控制0元。其余账户仅有零星存款,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依法扣划,本院依法划拨1244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50元后余款11493元已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不动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在织金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不动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在贵阳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冉光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9月22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尚有未结算的工程款,本院依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院扣留被执行人的工程款109275元,应该笔款项尚未达到发放条件,故协助单位暂未能执行。
因被执行人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冉光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但至今未收到反馈信息。
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依然未能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58507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天勇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刘献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