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民终2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方圆,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城北小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JLXN97。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6号宇利广场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9044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加海,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人民政府。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三合社区东南大道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801K。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俊南,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及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9)黔0321民初8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9)黔0321民初8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668元,由***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康龙
审判员*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