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2364号
原告:宁波金泰铠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36幢108室,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08961692Y(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6号宇利广场13层,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90442F
法定代表人:冉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泰铠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泰铠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金泰铠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原告宁波金泰铠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