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志浩天顺建设工程(贵州)有限公司

兴仁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店与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2民初2996号
原告:兴仁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2MA6HHDF23L,经营场所:贵州省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田坝居委会田坝组。
经营者:***,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言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08882193G,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星云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男,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原告兴仁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店(以下简称“昌盛租赁店”)与被告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昌盛租赁店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盛租赁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仁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计1166元,由原告兴仁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店负担。
审判员任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顾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