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7民初490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无业,现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平关镇龙吉村。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2320888219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环城路30号。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6MA6E90R1X6。
负责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223201310942266。
被告:***,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册亨县电视台工勤人员,住贵州省册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223201711010224。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纳福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7MA6E6MOA56。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分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分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分公司以本案被告保险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覃春桂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