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志浩天顺建设工程(贵州)有限公司

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源亚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325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222308882193G,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星云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源亚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25343748571N,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东门小区2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02月06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源亚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云0325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85452.00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925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开始,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表明不需要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依法通过富源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经执行员实地执行,了解到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五、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被执行人富源亚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除车辆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时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685452.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富源亚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除车辆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除车辆外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