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志浩天顺建设工程(贵州)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中志浩天顺建设工程(贵州)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81民初10723号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麻黄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2MA6KDE9027。
经营者:**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2010250254。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910102007。
被告:中志浩天顺建设工程(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街道红沙路志浩国际大厦十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0888219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8层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NMF7F。
法定代表人:*家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盘州市坪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72100120。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州市坪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32100110.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中志浩天顺建设工程(贵州)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4元,由原告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