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志浩天顺建设工程(贵州)有限公司

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册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7民初1276号之一
原告: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E90R1X6。
法定代表人:蔡正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运运,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7020201118263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册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者楼镇石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20811577707。
法定代表人:胡秀飞,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册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其施工的册亨县路吉至盘江通村产业路1标段完成的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审判员  罗国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娟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7民初1276号
原告: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2326MA6E90R1X6。
被告:册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册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写明中止诉讼的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中止诉讼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罗国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