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志浩天顺建设工程(贵州)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40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执行人: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街道红沙路志浩国际大厦一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08882193G。
法定代表人:蔡正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天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