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异437号
申请人:***,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8室2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区丽港园31-3号。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2021)津0116执71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 张 波
审判员 魏 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