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2民初8261号
原告:上海陆誉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智能网联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G组团6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陆誉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智能网联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陆誉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陆誉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陆誉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上海陆誉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白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