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82民初10608号
申请人:上海陆誉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419893122,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岚皋路555号品尊国际中心A座602-60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永和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86310093Y,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陆誉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和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上海陆誉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存款139895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陆誉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永和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9895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陆誉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确认该费用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章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