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6706号
原告:上海理想都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陆誉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143号1幢52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新时代体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人民政府办公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理想都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新时代体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理想都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共计2,562,885.03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支付设计费为基数,按日违约金千分之二计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8日的违约金为1,105,235.03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2月17日签署《甘州区“一带一路”全民健身体育公园·黑河生态体育公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甘州区“一带一路”全民健身体育公园·黑河生态体育公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合同约定总金额为3,551,246.08元,其中:(1)第一阶段咨询策划及概念规划设计费固定总价为:880,000元人民币;(2)第二阶段深化设计设计费为2,671,246.08元。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440,000元;(2)第一阶段工作通过被告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阶段剩余设计费440,000元;(3)第一阶段工作通过被告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阶段第一笔设计费747,948.90元;(4)第二阶段深化设计方案通过被告验收后,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阶段第二笔设计费934,936.13元;(5)第二阶段深化设计方案通过规划评审后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801,373.82元;(6)施工图经审图部门审核合格并加盖审图章,被告验收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133,562.30元;(7)被告在本项目建成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3,424.93元。合同签署后,原告已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第一阶段咨询策划及概念规划设计全部工作及第二阶段深化方案设计工作。第一阶段工作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被告合格验收,已经达到支付第一阶段全部设计费88万元的付款条件;第二阶段深化方案设计工作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被告合格验收,已经达到支付第二阶段第一笔、第二笔设计费共计1,682,885.03元的付款条件。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支付任何一笔设计费,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立案后查明: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于2021年12月17日签署《甘州区“一带一路”全民健身体育公园·黑河生态体育公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并约定:13.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原住所地为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层(集中登记地),2022年10月19日住所地变更为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XX幢XX室。设计合同中载明原告的联系地址及通信地址均为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XX中心XX座XX。原告亦认可上述地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设计合同中的约定有效,本案应由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XX中心XX座XX,且2022年10月住所地也已变更为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XX幢XX室,且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理想都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新时代体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