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徐州锦绣雅居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恢4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梅松。
被执行人:徐州锦绣雅居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吴彤。
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徐州锦绣雅居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3民初1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945847.6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1年8月至9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21年8月至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执行过程中,本院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查找被执行人负责人未果。
4、2021年11月1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303民初1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