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鲁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济宁鲁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北众禾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289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鲁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45233184。
法定代表人:乔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庚,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弱,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众禾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与环城西路交叉口西南角赵都华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CN83N2F。
法定代表人:郭建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鲁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众禾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44054.98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北众禾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北众禾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2、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北众禾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