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2民初3997号
原告: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凤凰大街东段。
法人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临沂兰山区新概念火锅店,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金一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5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兰山区新概念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原告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