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

临沭县玉山镇英里村村民委员会、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68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沭县玉山镇英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东段(九曲办事处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临沭县玉山镇英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英里村委)因与被申请人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6675号民事判决,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英里村委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了四份合同的原件,二审未予质证,但二审判决书确认再审申请人不能提供合同原件。二、二审再审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向临沭县纪委调取对本案有重大影响的证据,但法院未予调取。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英里村原村干部对于200多亩土地这一重要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违法对本村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和签订合同,该合同在主体上、形式上、程序上均存在严重瑕疵,违背了群众的意愿,合同的签订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当然无效,法庭只需查明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即可。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案涉的《农村土地承担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审查明,案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英里村委主要负责人与惠民公司在玉山镇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协商签订,合同附有土地平面图和民主议定书,英里村委原负责人***、工作区书记***及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用章审批单签字后加盖了英里村委公章,并且惠民公司将案涉承包费787750.00元汇至临沭县朱仓乡财政所预算外资金管理账号后,临沭县玉山镇财政所出具了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英里村委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后即陆续与262户新生儿户、50余户原承包户签订《协议书》并向相关协议方支付协议所约定的费用。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并从英里村委领取款项等事实足以证明相关村民对原告英里村委将争议土地发包给村集体以外单位和个人的认可。英里村委作为案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与惠民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并经玉山镇政府同意后,又以内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关于英里村委主张案涉合同是原英里村党支部书记***以村委会名义非法签订问题,二审在判决书中告知,如果相关集体成员认为侵害了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不能成为英里村委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二审的观点,并无不当。综上,英里村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沭县玉山镇英里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扈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