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2民初5974号
原告: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玉静,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汪帮高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