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九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瀚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380号 原告:山东九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华建置地6#楼6楼66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瀚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万象美域家园2栋1426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九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瀚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九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九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九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