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38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九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华建置地6#楼6楼66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瀚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万象美域家园2栋1426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山东九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瀚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九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瀚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九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瀚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九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