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

潍坊鸿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293号
原告:潍坊鸿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鸿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潍坊鸿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鸿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