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

沂源县国土资源局、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323行审91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健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113R。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沂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埠下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源国土资执罚字[2017]17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对国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
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10平方米土地(耕地、园地)上新建的生产车间、仓库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7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源国土资执罚字[2017]17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开始,占用南麻街道办事处埠��村集体土地9313平方米建设公司生产车间、仓库和存放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东至荒坡,北至恒通厂区,西至路,南至路范围内9313平方米土地给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埠下村村民委员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10平方米土地(耕地、园地)上新建的生产车间、仓库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行政处罚事实、程序、依据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源国土资执罚字[2017]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和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源国土资执罚[2017]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10平方米土地(耕地、园地)上新建的生产车间、仓库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如被执行人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自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则由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由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