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

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济南峰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财保216号
申请人: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埠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84500569U。
法定代表人:程恒安,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峰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祥泰城文璟园8号楼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PA0CF9H。
法定代表人:艾能文,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峰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峰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峰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沂源恒通新型建筑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