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县水利局与福建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9民初1178号
原告:华安县水利局,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900393508XU。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82370511128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华安县水利局与被告福建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华安县水利局于2019年12月11日以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安县水利局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安县水利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安县水利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