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民初2714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13508201710343913,******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111288C,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新田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3元,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计16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