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25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