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1民初1307号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株洲市人,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09.83元,减半收取6354.91元,财产保全费4975元,合计11329.91元,由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坤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