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初621号 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管理人。 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已将案涉工程质保金返还给原告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计419.5元,由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寻 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