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高阳县尚品家纺制造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46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专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阳县尚品家纺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高阳县高任路***村东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阳县尚品家纺制造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6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1999年3月至7月施工架设了沙窝—**110KV输电线路,该线路所有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在该线路保护区范围内违法种植树木,
这一违法行为,一是可能造成电网接地、断线导致大面积停电,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二是可能造成触电损害,威胁到附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极大危险。至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之日此危险仍然存在,出现大面积停电或触电人身伤亡事件只是时间问题。再审申请人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权对被申请人在涉案线路保护范围、保护区内违法种植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也有权通知被申请人进行修剪,被申请人拒绝再审申请人修剪且自己也不进行修剪停止侵权行为,再审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责令被申请人消除危险。但是,原一、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明显违法,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全面有悖法律的公正性。(1)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再审申请人作为电力设施的物权所有人,可以依法选择诉讼方式维权,原一、二审裁定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本案不仅仅是一个简单消除危险的侵权案件,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不及时消除可能会酿成重大人身和财产事故,原一、二审裁定不顾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错误裁定,应予以纠正;(2)我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清除。但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线路保护区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电力法》规定了再审申请人可以寻求行政途径进行维权,同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又赋予了再审申请人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进行修剪或砍伐的权利,该权利受到阻碍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法律未规定对架空线路保护区内植树、建房、作业等违法行为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是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原一、二审裁定违背了立法的基本精神,做出了错误的裁定,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指定二审法院重新再审本案或提审改判被申请人消除危险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因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双方已多次向高阳县人民政府请示解决涉案纠纷,高阳县人民政府也对此进行了多次协调并取得了一些实际进展,目前尚在继续进行中。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 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