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保定喜汇商贸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民初217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保定喜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江城西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05096670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53589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德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八达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502713879。 法定代表人:**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授权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保定喜汇商贸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保定德嘉商贸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汪 浙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