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民初217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保定喜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江城西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05096670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53589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德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八达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502713879。
法定代表人:**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授权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保定喜汇商贸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保定德嘉商贸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汪 浙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