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

XX与某某、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3民初1199号 原告:XX,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138号 负责人:*** 原告XX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XX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