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3民初1199号
原告:XX,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138号
负责人:***
原告XX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XX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