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异1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韵音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72。
法定代表人:乔备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722398E。
法定代表人:巩伟。
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04。
法定代表人:章辉。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蓝韵音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陕西蓝韵音视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陕西省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蓝韵音视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追加第三人陕西省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蓝韵音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申请。
审 判 员寇永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丽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