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218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韵音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工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致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万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300号万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蓝韵音视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万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3)碑执字第02183号一案中,本院强制扣划陕西万辉实业有限公司帐户存款39470元,其中39000元清偿欠款,470元为本案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