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3民初3170号
原告:灵璧县汇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YUPB73(1-1)。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614343249。
被告:**好,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汇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璧县汇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山市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璧县汇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黄山市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蒋 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