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山市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益民,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国明,宁波市奉化区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黄山市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黄山市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市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市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毛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