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南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南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3民终1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居委硫磺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1359F。
法定代表人:朱忠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玲,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南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9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极安装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其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353.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4日在其公司承建的项目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10月11日经鉴定伤残拾级。2020年1月,***在仲裁前向其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已满55周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标准的40%计算。庭审中,该公司明确表示只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比例有异议,对一审判决的其他费用及计算标准均无异议。
被上诉人***辩称,其与南极安装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应拟定伤残鉴定作出之日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当时其年龄未满55周岁,一审判决计算正确。
南极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353.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述,其与韦清木等人经王忠招用,在南极安装公司承建的南川区半溪福苑房地产开发项目2#楼做木工兄弟班,工资与王忠结算,由王忠发放,并由王忠雇请的带班人员进行管理。2019年6月4日,***在该项目上班操作电钻过程中,左手被电钻打伤。***受伤后于同日到重庆南川宏仁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手第五指近节指骨远端撕脱骨折;左手小指指间关节脱位;左手无名指软组织伤,***住院10天后出院。2019年8月7日,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南川人社伤险认字〔2019〕5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伤属因工受伤性质。2019年10月11日,***的受伤经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南川劳初鉴字[2019]424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自2019年5月6日起在“南川区半溪福苑房地产开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20年1月16日,***向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由仲裁委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南极安装公司支付医疗费、门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期间生活津贴、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44221.8元。2020年4月21日南川区仲裁委作出南川劳人仲案字〔2019〕第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南极安装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6407元(5469元×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442元(6814元×6个月×50%)。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上列款项共计36849元,南极安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完毕。”南极安装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该院起诉,引起本案诉讼。
一审另查明,南极安装公司对仲裁裁决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6407元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南川劳人仲案字〔2019〕第73号仲裁裁决系非终局裁决,对***主张驳回南极安装公司起诉的意见,不予支持。***受到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对仲裁裁决确认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6407元(5469元/月×3个月)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的陈述,其不受南极安装公司的劳动管理,也不由该公司发放劳动报酬,故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该院以初次鉴定结论书作出之日拟定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截止初次鉴定结论书作出之日,***已年满54周岁,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全额的50%,计算为20442元(6814元/月×6个月×50%)。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重庆市南川区南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640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442元,共计36849元;二、驳回重庆市南川区南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重庆市南川区南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南极安装公司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全额的40%还是50%计算。
本案,南极安装公司及***在二审庭审时均认可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2020年1月向南极安装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应以***伤残鉴定作出之日为准。当时***已满54周岁,未满55周岁,一审判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50%计算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南极安装公司上诉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全额的40%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南极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市南川区南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继雁
审 判 员 蔡 伟
审 判 员 王 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南洪会
书 记 员 梅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