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民终1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合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强,系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南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居委硫磺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1359F。
法定代表人:朱忠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南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9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后,又于2019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川
审 判 员 刘继雁
审 判 员 吴 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南洪会
书 记 员 刘 欣